新葡的京集团8814患者病情告知制度

2017/6/12 15:09:53 158

一、医患双方享有平等法律地位,患者拥有知情权。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,避免医疗纠纷,在医疗活动中,医务人员有将病情及其相关内容和知识向患者告知的责任和义务。即让患者明白:自己的病情;自己做何种检查项目;如何选择看病医生;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影响自己病情转化应注意的事项。让患者知道:看病时应遵守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;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;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;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。

  二、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责任和义务的同时,应注意执行《保护性医疗制度》,在特殊情况下(如患者精神极脆弱或身体情况极差时)应选择恰当的时机和方式暂缓或委婉告知并严格保护患者隐私,以免对其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影响。

  三、当患者本人失去行为能力或不具有行为能力时,医务人员应向其家属(或委托人)告知,视为患者个人独立自主决定能力的延伸。

  四、在某些情况下,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责任和义务之后,还必须要求患者或其家属在相关文件上签字,以示确认。如《病危通知书》、《死亡通知书》等。

  五、患者在拥有知情权的同时,还拥有同意权。医务人员在实施具有医疗风险,有可能给患者造成意外创伤和损害的医疗措施之前,在明确告知的前提下,必须征得患者或其家属(或委托人)的同意并在有效医学文书上签字认可后方可执行。如手术、麻醉、输血、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(有创伤性、诊断治疗)等。

  (一)临床常用的此类医学文书有:

  1、手术同意书

  (1)概念:在手术前,经管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手术的相关情况,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。

  (2)内容:术前诊断、手术名称、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、手术风险、患者签名、医师签名等。

  2、麻醉同意书

  (1)概念:经管麻醉医师在医患双方共同签署《手术同意书》后,应与患者进行麻醉前谈话,告知实施麻醉的相关情况,并由患者签署同意麻醉的医学文书。

  (2)内容:患者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科别、床号、住院号、术前诊断、麻醉方式、手术名称、麻醉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意外及并发症、所用药物的不良反应、患者签名、医师签名等。

  3、输血治疗同意书

  (1)概念:经管医师在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,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、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,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输血治疗同意的医学文书。

  (2)内容:患者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病案号、科别、输血目的、输血史、输血成分、临床诊断、输血前检查、输血时可能发生的主要疾病、受血者和医师签名等。

  4、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同意书

  (1)概念:在实施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前,经管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,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检查、治疗的医学文书。

  (2)内容: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项目名称、目的、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、患者签名、医师签名等。

  (二)所谓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的含义如下:

  1.有一定危险性,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。

  2.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病情危重,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。

  3.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。

  4.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。

  六、对于上述各类医学签字同意书,原则上应由患者本人签署。如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,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;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,应由其近亲属签字;无近亲属者,由其关系人签字;为抢救患者,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、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,可由患者所住科室科主任签字并上报医务部备案。如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,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,由其签署同意书,并及时记录。患者无近亲属或其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,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关系人签署同意书。

  七、在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,纯粹技术性的决定一般应以医务人员的意见为主,但涉及个人生活方式和观念方面的问题应尊重患者的意愿。

  八、负责病情告知和签字同意的医务人员必须是患者的经管医师及手术、麻醉、检查、治疗或操作的具体实施者。告知时在注意执行《保护性医疗制度》的基础上,务必做到清楚明白、详实准确,使患者及其家属能够充分理解后予以认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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